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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第142章 致命一击(第2页)

但她却要争夺抚养权。

很多时候,一个人做出要抢夺一件东西的样子,也许并不是真的想要这件东西,还可能是要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来获取另一件她真正想要的东西。

殷晓媛真正的诉求是钱,是孩子,又或者两者都需要,不好揣度。

但对程白来说并没有什么区别。

他们只需要知道方不让真正的诉求在哪里就好了:第一是孩子,第二是钱。

调解的努力不成,接下来继续庭审。

双方各自做了开庭的陈诉,表明自己的诉求,然后就直接围绕几个主要争议点开始了交锋。

头一个便是同居。

苏妙后来虽然乖乖跟了方不让,站到了他们这边,可殷晓媛一方搜集的证据也不是摆设。

一旦能证实同居,在这一案中,损害赔偿不是个小数。

刘臻道:“苏妙和被告方不让的不正当关系保持了4个月,而且其中大部分时间还居住在一起,既有小区进出纪录作证,也有他们两个人一些不正当关系的照片为证,甚至被告还公然带着苏妙出席过律所的正式活动。我方认为,这足以证明被告不仅仅是出轨苏妙,更与其构成了同居关系。”

这一部分是由朱守庆来负责的。

毕竟苏妙倒戈了,这方面他们早有准备。

朱守庆拿出了当初方不让与苏妙签订的“包养协议”和一份苏妙提供的自己的房屋租赁合同:“同居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两个要价,第一,男女双方要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第二,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时间达到3个月。请先看这份协议,我们都知道这种协议并不完全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效力,但当它作为证据提交的时候,我们不能否认协议的真实性。从第三条可以看出,双方主观上,尤其是我当事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与女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再看这份房屋租赁合同,苏妙虽然的确与我当事人保持过一段时间的不正当关系,可她除了在我当事人的一处住所里‘过夜’之外,还有另一处位于普陀区的住处。既然都没有真正地住在一起,怎么能称得上是‘同居’?”

他一边说着,一边没忍住用手指敲了敲那份合同,颇带几分气势地看着刘臻:“我认为对方律师也许需要好好地分辨一下‘同居’和‘姘居’的区别。前者是为了共同生活而长期居住在一起,后者是因为性关系而暂时同住。我当事人和苏妙,顶多算是姘居,要构成‘同居’实在牵强。”

这一番话从法理上讲,自然是挑不出什么错处,可要从情理上讲,多少会让道德观念比较普遍、正常的人感觉到恶心。

从没见过把不正当性关系说得这么理直气壮的。

陶文道没打断他,但听的过程中一直在皱眉。

这就是方不让在这一案中的天然劣势了。

因为所有的行为都是存在的,即便能在性质上进行分辩,行为本身也很难让人产生好感。

刘臻一方即使达不到给方不让、苏妙定性为“同居”的目的,也能通过对这一点的庭辩而让他们自曝其短,让法官对方不让生出恶感,可以说怎么也不亏。

果然,程白不动声色地去打量刘臻,刘臻并没有露出什么不满和意外的神色,甚至还对着才反驳了她的朱守庆笑了一笑,然后道:“审判长,我有几个问题想问对方当事人。”

陶文道点了点头。

刘臻便看向方不让,拿起了几张方不让和别的女人出入各处场所的照片:“请问方先生,在你和我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你一直保持着和其他女人的不正当关系,是吗?”

方不让双手十指交叉在一起,认得坦荡:“是。”

朱守庆和程白都对望了一眼,各自都露出了一言难尽的神情:如果不是他们也掌握了殷晓媛和mars有婚外关系的证据,这会儿听了方不让对着这些完全能说是活动女伴的照片承认自己和她们有不正当关系,只怕早就把这当事人暴打一顿了。

甚至就连刘臻都有些意外。

她和方不让从来没有过接触,拿出这些照片来的时候本以为对方一定会编出别的借口来解释否认,所以还准备了后招,没想到他居然直接认了。

这么“实诚”的被告,让人很不习惯。

刘臻皱了眉,非但没有放松下来,反而越发警惕,又拿了另一份证据:“你平均一周只回家看孩子一次,甚至有过连续两个月不回家的情况,平均算下来和孩子的相处时间少得可怜,对吗?”

这是开始抚养权相关的询问了。

方不让终于抬了眉,静静地凝视了刘臻几秒钟,然后道:“不对。”

刘臻面颊上咬肌的那一块动了动,在方不让注视到她的瞬间,很突然地就感觉到了一种压力——

来自强大同行俯视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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