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嫌疑人作案带有明显的经济目的!
根据对此案性质的重新认定,专案组又对嫌疑人的条件重新进行了刻画。
作案人应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结伙作案。
年龄在30岁以下。
嫌疑人在电话咨询时能熟练使用普通话,可能受过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
且了解史家的情况,极大可能认识史光瑜。
为此,专案组相应调整了侦查方向。
决定围绕史光瑜及其亲戚的社会关系进行排查。
进一步了解史光瑜的生活习惯、社会关系和接触人员的情况。
尤其要在史光瑜儿子的同学中进行排查。
就在“3·10”案按照新的案侦工作方案紧锣密鼓地进行时。
2004年7月28日。
私营船主刘中平的一亲戚突然来到县公安局报称。
7月23日。
一年轻男子以送邮包为名,来到家住奉节县永安镇水泥厂宿舍C栋3单元502号的刘中平家。
第二天下午2点。
刘中平离家随两名陌生的年轻男子上了一辆灰白色的“长安之星”面包车。
当天下午5时许。
一年轻男子便持刘中平的钥匙来到刘家,自称是替刘拿保险单。
此人当着众人的面打开保险柜,取走了保险柜里的东西。
刘的家人说,为了核实是否为刘中平叫来的人,他们在开柜前还专门与刘通了电话。
当时只是觉得刘说话不太像他平时的语气,但他们也没有往深处想。
不料这一晃四天过去了,他们一直都没见着刘中平。
故怀疑刘可能是被人绑架了。
专案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刘中平的手机已于7月25日21时37分停止使用。
而其在银行的一笔3万元存款在案后被人取走。
就在民警们四处查找刘中平的下落时。
8月3日。
当地群众在老县城造船厂外的梅溪河边发现一具浮尸。
经辨认,死者正是失踪几天的刘中平。
尸体上坠有六个铁锤,并用白色、绿色尼龙口袋和军用毛巾被、床单和床套、床单、蚊帐等物缠绕包裹。
死者颈部缠有白色封口胶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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