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4140元;
二、被告福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卞×
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00元;
三、驳回原告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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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案分析
办理本案乃至同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管辖法院的选择;
2.案件事实的认定;
3.如何确定原告所受损失。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处理
1.对管辖法院的选择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
管辖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事件管辖权”或者对案
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另外还需要考虑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1)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地域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
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交通事故是典型
的民事侵权案件,其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管辖权。
(2)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件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
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
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就本案情况而言,从刑事上属于严重的交通事故,但从民事侵权关系上看,
尚不构成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情况。
因此,本案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应考虑被告住所地或者交通事故发生的基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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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人民法院。
(3)对基层管辖法院选择的具体考量
管辖法院的选择在法律规定的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之间进行选择
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
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区的,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事故发生地法院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更加便利,也可以主张向事故发生地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