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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兴的诗歌精神(第1页)

兴”的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它作为心物对应关系中主体的审美心理状态,伴随着中国古典诗歌的发展进程,已然成为中国传统诗歌文化心理结构中的最显著标志。“兴”的精神,体现了传统诗歌文化的基本美学原则和旨趣。

“兴”的美学原则的萌发与其歧途:实用精神与“赋比兴”手法

“兴”的美学原则的萌发,起始于“诗”的创作和对“诗”的社会认知。《诗经》出现后,对“诗”的理解,一直处在社会的现实需求与创作的文学努力的相互作用中。从社会的现实需求上说,存在着早期用“诗”(以《诗经》为主体)的实用精神与后代统治者对诗歌的政治利用之间的差别;从创作的文学努力上说,存在着同早期实用精神密切相关的“诗六义”与作为诗歌创作上的表现手法的“赋”“比”“兴”之间的区别。这是我们所看到的从实用到利用、从内容到形式的历史演进过程。

《诗经》是两千多年前的一部诗歌总集。“《诗》三百篇,囊括古今,原本物情,讽切治体,总统理性,阐扬道真。”(陈澧《东塾读书记》)“三百篇之神理意境,不可不学也。神理意境者何?

有关系寄托,一也;直抒己见,二也;纯任天机,三也;言有尽而意无穷,四也。”(潘德舆《养一斋诗话》)在反映周代的社会生活和人们的精神面貌方面,《诗经》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诗经》的作者们在审美认识和艺术表现能力上深受时代和历史的限定,他们在自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只是一种游乐其间的感知和体认,并未来得及把这些感知和体认具象化、内在化。一方面,我们不能抹杀《诗经》作为一个时期人们思想、感情模态化的表现价值;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它是在一定时期里人们精神活动并不丰盈之下的产物。

在《诗经》时代,作“诗”的目的显然不是出于对审美的直接需要,而是为了实用:“维是褊心,是以为刺”(《魏风·葛屦》),“家父作诵,以究王讻,式讹尔心,以畜万邦”(《小雅·节南山》),“君子作歌,维以告哀”(《小雅·四月》);同时,春秋时期的人们也并不是从审美感受上欣赏“诗”,而是用“诗”来“比德”“体用”,讲求其实际应用的价值。现在我们一般认为《风》多是反映下层人民生产劳动、婚姻恋爱等内容的诗歌,而《雅》《颂》则多一些贵族士大夫反映社会政事风貌的讽颂之作。“天子五年一巡狩,……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礼记·王制》),得到王风皞皞的冲和气象;“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国语·周语》),更视为讽颂以察。“诗”的为乐吟唱与政事巡察历史性地结合在了一起。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乐歌原本是为了说明政治,现在却变成了对政治的“干预”。白居易所说的上“以诗补察时政”,下“以歌泄导人情”(《与元九书》)的两种社会效果发生变化,所谓的“群唱”转为个体的“咏诵”(朱自清《经典常谈》)。各类社会阶层中的人物,为了对社会现实的变故提出自己的补救办法,利用“诗”这个现成的武器来讽谏颂赞、触类旁通,渐就成为言说的习惯。这样,赋他人之诗以言己之志,即所谓“赋诗言志”,就成了春秋时期用“诗”的主要特征。

应该说,春秋时人的“赋诗言志”风气,相对于“诗”的创作活动来说,也是一种有着极具思想情感的再创造活动。“诗”多为周诗,它反映的是周代的社会风情。即是说,周代统治者的愿望要求和社会风尚影响了“诗”的创作。而且就“诗”本身来说,大部分诗歌是“经过不自觉的艺术加工过”的,并没有自觉提供清晰鲜明的艺术形象。“赋诗言志”显然是对这些概括性内容的灵活而具体的运用。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载:“……(卢蒲癸)曰:‘宗不余辟,余独焉辟之;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杜预注云:“言己苟欲有求于庆氏,不能复顾礼。譬如赋诗者,取其一章而已。”“断章取义”是“赋诗言志”的基本方法。利用大家熟识的诗句来说明深厚广泛而又切合实际的内容,这实在是一种再创造的活动。只是这种再创造活动的结果,这种与社会生活相比照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用,为了政事言行。在《左传》里,襄公二十七年“郑伯享赵孟于垂陇”赋诗各言其志,定公四年“申包胥如秦乞师……秦哀公为之赋《无衣》,九顿首而坐。秦师乃出”

等记载,说明了这一点。

孔子归纳了陈诗、讽颂和赋诗言志的基本内容,概括出了学诗、用诗的原则规范:“不学诗,无以言”(《论语·季氏》);“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子路》);“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这是对早期用诗的实用性精神的高度理论总结。

战国时期,随着百家争鸣的隆盛和社会生活的变化,“赋诗言志”的内容日益淡化,用《诗经》来议论政治、言谈生活的风气逐渐消失。而“引诗证理”的习气则进入诸子百家的著述之中。

孟子的“以意逆志”“知人论世”的方法和荀子的“明道”“征圣”“宗经”的思想,并非帮助人们去认识《诗经》的审美价值,而是用《诗经》来宣传他们的教义主张。到了汉代,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对《诗经》的解释和应用,完全被纳入为封建统治者服务的经学轨道。从此关联社会生活的生动而活泼的实用性的用“诗”精神,被封建统治者的政治利用所替代,对《诗经》的理解,也因此而步入歧途。

与此同时,诗“六义”中的“赋比兴”三义,开始逐渐衍变为“赋比兴”手法。

诗“六义”的提出是早期实用精神的产物。最早记载诗“六义”的是《周礼·春官》,但并未指明诗“六义”(文称“六诗”)各义的大意。《诗大序》也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的相同排列次序。孔子曾多次提到“兴”。

与其说孔子把“诗”当作一种精神性的观念实体,不如说他是把“兴”看作是追求这种观念实体的一种精神状态。这种状态是一种与政治道德和社会生活有密切联系、牵动主客观认识的能动状态。

很显然,诗“六义”与孔子的“兴”有着内在的联系。孔子的“兴”是实用性的用“诗”精神的显著标志,而诗“六义”主要是立足于具体的社会功利内容,同样与用“诗”的实用精神不可分离。《周礼·春官》说,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提出“六诗”

以“六德”为本,是对“六诗”作为诗体之用的内容要求。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诗“六义”是人们早期对“诗”实用性的运用途径和方式。(参见张震泽《〈诗经〉赋、比、兴本义新探》,《文学遗产》1983年第3期)

汉代郑玄作《周礼》注,释“赋”“比”“兴”,认为“赋之言铺,直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对“今之政教善恶”“今之失”“今之美”而“直陈”“取比类以言之”“取善事以喻劝之”,包含着对不同内容的不同说明方式。

到了唐孔颖达那里,“风、雅、颂”和“赋、比、兴”被完全分割开来。政教意义上的“美刺”“讽谕”变为“风雅颂”的内容,同时带有政教意味的“赋比兴”成了说明内容的形式:“《诗》文直陈其事,不譬喻者皆赋辞也。郑司农(众)云:‘比者,比方于物。’诸如‘比’者,皆比辞也。司农又云:‘兴者,托事于物。’则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然则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毛诗正义·序》)故有“三体三用”之说。

发展到朱熹,就完全把“赋比兴”解释为纯粹的表现手法、写作方法了:“赋,敷陈其事而直言之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诗集传》)“赋”“比”“兴”经过“用诗”到“为诗”的过程,终于被抽象概括为一种表达方式和表现手法。原有的意味丢失了,而“有意味的形式”里也只剩下了作为技巧和手段的“形式”。

我们看到,在“赋比兴”从内容到形式的这种衍变中,传统的思想教条成为金科玉律,概念的内涵被固化;文学观念的进步,给概念以一定程度的明晰,而又使概念本身平面化,失去了内在的实质内容。文学观念的进步,并没有给文学概念的形体以巨大的突破。即便是刘勰、钟嵘这样的大批评家,也守着“三义”(刘勰已经分离出“赋”与“比兴”,因前者已经成为一种体裁)进行解说。当然,他们的解读,把“赋比兴”的意义从经生的解说移接到文学批评中,多少注入了一些新的血液。刘勰说比兴“附理者切类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拟议……比则畜愤以斥言,兴则环譬以记讽”(《文心雕龙·比兴》)。钟嵘说:“文已尽而意有余,兴也;因物喻志,比也;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诗品序》)尽管面貌不同、形态有异,但历史的进程毕竟是缓慢的,我们甚至怀疑,对“赋比兴”的理解,有没有“用世界来说明世界”的勇气和胆识。以致有论者认为,“赋比兴”问题上堆满锈斑古臭,不值得剥蚀出新。

“赋比兴”的内在精神,是心物关系中“兴”的状态历史仍然在缓慢地行进。

作为实用性作“诗”与用“诗”的“赋比兴”,与作为诗歌表现手法(对《诗经》的外在表现方式的概括)的“赋比兴”之间,显然存在着差距。前人的疑窦也点明了这些矛盾。

“诗有赋、比、兴三义,然初无定例。如《关雎》,《毛传》、《朱传》俱以为‘兴’。然取其‘挚’而有别,即可为‘比’;取‘因所见感而作’,即可为‘赋’。必持一义,深乖通识。”(毛先舒《诗辨坻》卷一)

惠周惕在《诗说》中说:“兴、赋、比,而后成诗。毛公传诗,独言兴不言比赋,以兴兼比赋也。人之心思,必触于物而后兴,即所兴以为比而赋之,故言兴而赋比在其中。”

姚际恒也曾叙道:“第今世习读者一本《集传》,《集传》之言曰:‘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郝仲舆驳之,谓‘先言他物’与‘彼物比此物’有何差别……”(《诗经通论·诗经论旨》)疑问不时被提出,但是人们总是把应有的努力,固守在“赋比兴”各义的界说之中,似乎哪一天能征得一个圆满的释义。“赋比兴”的含义,不时被人们在不厌其烦的沿袭中抹上浅浅的异彩。

终于,人们发现在“赋比兴”抽象为表现手法所筑起的高墙之外,居然还有一个以其自身面目现出的世界。

这是一个美学的世界。

“经生立言,只能泥守古说……文人论诗,不必限于《诗经》,所以眼光放宽,反而能看到诗的全貌。”(郭绍虞《六义说考辨》,《中华文史论丛》第7辑)社会思想的发展,审美意识的提高,文学观念的进步,诗歌创作的繁荣,所有这一切都使得中国古人进一步认识到一个诗的美学世界的存在。

“兴”是中国诗歌美学世界的核心。“兴”的美学原则萌发于“赋比兴”的实用精神中。“赋比兴”最初并不被认为是诗歌的表现手法,而更多是对“诗”的运用途径和方式——即是作为一个整体性的精神状态来认识。先秦时代的用诗风气是一种“类比”

的方法,即寻求“诗”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关联。而作为心物关系的审美主体,也必然是能动地处于审美关系之中。

事实上,中国早期的审美意识为“兴”的美学原则提供了一个“物感”的前提。《乐记》说:“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诗大序》等著名文论也一直沿袭着“感物而动”的要义。魏晋以后,在心物关系中,重视了审美主体“感物而动”的特征,而且逐渐突出“兴”的作用。晋挚虞在《文章流别论》中提及:“兴者,有感之辞也。”刘勰明确指出:“原夫登高之旨,盖睹物兴情。情以物兴,故义必明雅;物以情观,故辞必巧丽。”(《文心雕龙·诠赋》)“观乎兴之托谕,婉而成章,称名也小,取类也大。……明而未融,故发注而后见也。”

(《文心雕龙·比兴》)钟嵘的《诗品》一方面说:“气之动物,物之感人,故摇荡性情,形诸舞咏”,一方面对“兴”作了这样的界说:“文已尽而意有余。”许多年后,传为唐贾岛所作的《二南密旨》曾明确地为“兴”下了定义:“感物曰兴。兴者,情也,谓外感于物,内动于情;情不可遏,故曰兴。感君臣之德政废兴,而形于言。”在宋代,《古今诗话》的作者也说:“睹物有感焉则有兴。”正是由于有了“物感”的基础,“兴”作为一种状态特征,才有可能成为中国诗歌文化的基本精神所在。

必须说明的是,“兴”能凸显出来,成为中国诗歌的基本美学特征,而不是“赋”或“比”,这是在审美意识由实用精神向自觉的审美态度的转变中,逐步得到确立的。“比”几乎因“楚辞”而成为一种体裁样式(如王逸《离骚经序》言其“依诗取兴,引类譬谕”),而“赋”,已为“赋体”。辞、赋合一,使“赋”“比”有了一个固定的封闭模式。许久以来,人们总是在排除“赋”的情感因素;而“比”,由于是“取比类以言之”,得到的更多是修辞手段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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