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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一点还是松一点(第1页)

谈到抓捕的事情,就必须谈到刑事诉讼里一个重要的术语,即“刑事政策”。最早让人感受到刑事政策之严厉的,是20世纪80年代的严打。彼时刚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让位于刑事政策的需要,要不要抓、要不要杀,抓多少、杀多少,政策说了算。

要说严打对于社会治安的正面作用,当然有,然其对于一个社会法治正常发展是否有滞后或倒退作用?很多人不去谈,但不谈不等于这问题不存在。最让人忌口的,是它开了调整法治的先河,紧一点还是松一点,不是法律说了算,很多场景下法律只是一个参照系,它在政策的指导下被迫能动。虽有时也会有临时性的立法形式,但立法的正当性和可适性,以及负面作用,没人多说,反正先拿出来用了再说,轰轰烈烈搞一阵子,看看差不多了再刹车。

刑事政策的松紧,在特别的时期的确有其客观需要,然而它如何来影响立法、司法、执法,其实是个大问题,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立法、司法、执法三个领域本来环环相扣又各司其职,实践中三者的界限又经常模糊或重叠,立法的权利被司法蚕食,比如两高三部等部门对于一些法律的解释完全越界;司法的指令在执法中无法落实,比如两高三部等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意见和相关解释往下级或基层法院贯彻时又往往被打折扣;执法中的问题在立法层面根本无法解决,比如基层法院向上反馈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你要说这是一个法治的生态圈也未尝不可,各个部门按照自己的利益和生存规则彼此依存、彼此照应、彼此牵制。刑事政策的介入,如果没有遵循法治的程序和步骤,就可能把原来的生态圈大搅一通。

比如,我们的刑事政策经常讲要对某种犯罪从严,刑法中“从严”这个概念往往包含多方面的含义,一是定罪的从严,可以考虑扩大罪名的内涵,或者降低定罪标准,从而扩大打击范围;二是适用程序的从严,以前行政处罚的现在采取刑事程序;三是量刑的从严,可以把原来判三年的现在按照五年判,等等。刑事政策的变化必然对于原来的生态节奏造成影响,如果仅仅是严格依据定义原则和法条来变化这还不是最可怕的,怕的是司法人员紧跟形势在实务操作中介入个人因素或其他主观因素,比如为了完成指标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比如利用司法工具实现个人或地方或部门利益,到最后形势失控,连当初的刑事政策制定部门也无法预料。

形势政策的随意改变对于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明显是有破坏作用的,它会让不同时期犯罪人员及其家庭乃至由此辐射出来的其他社会成员感受到法治的不公平,不利于犯罪人员的认罪伏法和改造自新,甚至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刑罚的防止重新犯罪功能表面上看起来可能因为严打而强化了,但实际上除非你从肉体上消灭他,否则怨念一直都会有,司法的敌人越来越多。此外,如果客观和公平无法被感受到,那么司法的权威也随之被破坏,司法的工具作用表象化,哪怕说得再多再好听,也不会再有人信。

如果形势政策回头转向呢?这不仅不会让人感受到公平,反而会引发新的不公平感—既然现在可以这样了,那当初为啥那样呢?

窃一直认为,法治的建设不是靠几千个法律法规堆砌出来的,言而有信谓之法,言之凿凿称为律。刑事政策当然可以有,但它必须以法律根本和原则为前提,而不是反过来去侵蚀和破坏之。

法治不是靠喊口号实现的,而是靠一个个客观公平的判决、保障人权的程序、稳定中立的刑事政策辅佐助力的。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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