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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时代法律都该有所进步(第1页)

继昆山龙哥案”后,新近热议的“福州赵宇案”和“河北涞源反杀案”,进一步凸显了司法界对于“正当防卫”原则适用尺度的急剧转向,先前沉睡的私力救济原则正通过一个个热点案例被唤醒。

在一片欢呼声中,我们需要更加冷静地面对规则的急剧改变。

为什么“正当防卫”原则之前一直被谨慎对待?而现在的急剧转向是否会导致私力救济对司法公权的负面冲击?正当防卫除了可以适用于加害人龙哥、王磊、李华这样的与防卫人于海明、王新元、赵宇等处于同一社会阶层的成员外,是否还可扩展到别的情景中,比如普通公民针对一些公职人员超越权限实施的加害行为(例如动迁、城管等常见的行为情景)所采取的防卫措施?

在“河北涞源反杀案”中,被害者王新元一家在案发前多次报警,警方也多次对采用言语威胁的王磊予以训诫,但仍然未能阻止王磊最后的破门入室直至被反杀。从现有信息分析,警方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使公权过程中并无不当,但很显然公权在保护公民的力度和及时性上都是有限的,如果王新元一家不想做待宰的羔羊,那就只能拿起武器自卫。中国是禁枪的国度,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管控非常严格的国度,对于正当防卫这样的法律原则,历史上不提倡、不鼓励未尝不是国家管控的题中之义。

“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这些案件如果放在非互联网时代,能否被打造成经典案例还很难说。

在课堂上和法庭上高谈阔论法律原则是非常容易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还必须要考虑更多。判决书的首要任务看上去是还原案件真相并得出法律上的结论,但判决书对于价值观的引导作用才更具有历史意义。每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司法者在维护主流价值观的同时,必然要舍弃一部分。一份判决的伟大之处并不在于结论的正确(当然结论正确是第一要求),而在于该结论所弘扬和肯定的价值观和历史潮流。伟大的判决不是司法者闭门造车弄出来的,而是源于民众的历史性要求。

当民众开始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沉睡并且需要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司法者就应该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不能为了国家的维稳管制就置日益上升的民众权利意识于不顾。“昆山龙哥案”“福州赵宇案”和“河北涞源反杀案”貌似是司法者对于正当防卫原则认识上的突然转向,但如果我们细心地考察一下当下民众权利意识上升的大背景,就不得不承认,是众多民众的关注和舆论造就了这些典型案例的传播。

这些案件树立起来的“正当防卫”新原则,在短期内是很难梳理出其历史意义的,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公民个体对抗来自国家或者强权机构不正当行使公权力的案件中,“正当防卫”新原则是否依然适应,是否依然侧重保护正当防卫者个体的权利,而不是在乎加害方的公权背景,也许才是当下这些案件的真正历史意义所在。

1961年6月3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的海湾港桌球室发生了一起盗窃案,流浪汉吉迪恩被检方指控为行窃者。贫穷的吉迪恩无钱聘请律师,要法院指派律师的请求也被驳回,他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后来在狱中,他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诉。

而在此之前,对于穷人是否有权利被指派律师这一问题在美国司法界也有巨大的争议,但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很多案子中法官都会援引先前生效的贝茨案来驳回上诉人因没有律师辩护而进行的上诉。不过这一次,吉迪恩成了压垮骆驼的那根稻草:最高法院在废止贝茨判例的问题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法官们一致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是一种必需品,而不是一种奢侈品。任何一个被拖入审判而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都不可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吉迪恩案件重审后,吉迪恩无罪获释,这时他已经在州立监狱关押了两年。吉迪恩案后来被评为美国宪政历程上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一。吉迪恩去世后,他的墓碑上刻着他申诉状里的一句话:“每一个时代法律都会有所进步。”

权利不是写在纸上的,权利需要一个个认真的公民、一个个坚持不懈的律师去争取去搏斗。骆驼再大,也有最后一根稻草可以压垮它。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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