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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1页)

上学时,清显邀请本多第二天去“帝剧”看戏,本多尽管觉得陪伴两位王子多少有些拘束,但还是欣然接受了。当然,清显没有告诉朋友,在那里将会“偶然”遇见聪子。

本多回到家里,晚饭时把这事对父母说了。父亲虽然并不认为所有的节目都值得一看,但想到儿子已经十八岁了,不应该再束缚他的自由。

本多的父亲是大审院的判事,住在本乡的宅邸,这是一座保有众多明治风格西式房间的住宅,至今充满严谨的家风。家中有好几名学仆,书库和书斋的书籍堆积如山,连走廊上都摆满了书脊印有烫金文字的精装珍本。

母亲是个毫无情趣的女子,担任爱国妇女会的干部,因为松枝侯爵夫人对这个组织的活动一向不很积极,所以,她看到自家儿子和松枝侯爵家的儿子格外亲密,心中并不痛快。

但是,除了这一点之外,她的儿子本多繁邦,无论是学习成绩,在家用功的表现,还是健康状况,以及日常循规蹈矩的言谈举止,都是无可挑剔的。她在家里家外,都为自己教导有方而感到自豪。

这个家中所有的东西,包括细小的家什用具,一律堪称典范。大门口的盆松、写有一个“和”字的屏风、客厅的烟具、缀着穗子的桌布,这些自不必说;还有,厨房的米柜、厕所的手巾架、书斋的笔盘以及文镇之类,都保持着无法形容的典范的形式。

家人谈话也是如此。朋友家里往往遗留这样的风气:家中必有一两个有趣的老人,常常讲些故事给人听。比如,看到窗外有两个月亮,大声叫骂之后,一个月亮现出狐狸原形逃走了。讲的人一本正经,听的人信以为真。可是在本多家里,处处受到家长的严格监视,即使是老婢,也禁止讲述这类蒙昧的故事。长期留学德国攻读法律学的家长,信奉德国的理性主义。

本多繁邦常常拿松枝家和自己家相比较,发现不少有趣的现象。对方家里过着西方式的生活,家中舶来品数不胜数,但家风意外陈旧,积习难返;自己家里生活虽属日本风格,但精神方面多具西洋色彩,父亲对待学仆的态度,也和松枝家完全不同。

这天晚上,本多预习完第二外语法语之后,打算先行获得一些大学课程的知识,同时也为了满足自己对任何事物都爱追根求源的性格,开始浏览丸善书店寄来的用法语、英语和德语写作的法典解说。

自打聆听月修寺门迹的说法时起,他就觉得自己对平时所倾心的欧洲自然法思想学习不够。这种思想始自苏格拉底,通过亚里斯多德深刻统治着罗马法,中世纪又由基督教精密地加以系统化,又为启蒙时代带来一次所谓“自然法时代”的流行热潮。如今,虽然暂时处于衰微时期,但两千年来一直随着变化无穷的时代风潮波浪起伏,每次都袍服炫烨,焕然一新。世界上再没有比这更具有永恒生命力的思想了。或许,其中保有欧洲理性信仰最古老的传统。然而,正因为越来越强韧,本多不能不认识到,这种明朗的富有人性的阿波罗太阳神般的力量,两千年来总是受到黑暗势力的胁迫。

不,不仅是黑暗势力,本多还认识到,光明也会受到更加炫目的光明所胁迫,不断洁癖性地排斥较之自己更加光明的思想。包含黑暗的更为强烈的光明,还不是终于被法制秩序的世界所吸纳吗?

话虽如此,本多并未受到十九世纪浪漫主义历史法学派,以及民俗法学派思想的束缚。明治时代的日本,固然需要由这种历史主义所产生的国家主义法律学,但他反而转向法的根本所具有的普遍真理,醉心于目前并不流行的自然法思想。同时,他也想探知普遍的法所包摄的范围。如果法超越希腊以来受人性观所制约的自然法思想、进入更广泛的普遍真理(假若存在这样的真理)的话,那么法本身也许会自行崩溃。本多一心想走进这个领域,任幻想自由驰骋。

这的确是年轻人颇具危险的思考。但是,罗马法的世界,犹如光明的地面明晰地印上浮现于空中的几何学建筑的影像,他一旦对自己所学的现代实定法背后所矗立的这种影像感到餍足之后,自然就会摆脱明治日本忠实的继承法的压迫,时时将眼睛转向亚洲别的广阔的古老的法秩序。

丸善书店寄来的L。德隆肖的法译本《摩奴法典》,有些内容可以很好解决本多的疑问。

《摩奴法典》或许是公元前二百年至公元二百年间集大成印度古法典之大宗,在印度毗湿奴教徒中,至今依然保持法的生命。全书十二章二千六百八十四条,宗教、习俗、道德和法,浑然而成为一大体系,自宇宙起源说起,至盗窃罪和继承法为终结。如此亚细亚之混沌世界,同基督教中世自然法那种整然有序的宏观世界与微观世界相照应的体系,实际上表现了显著的对比。

然而,正如罗马法的诉权和没有权利救济等于没有权利这一现代权利概念相对立一样,《摩奴法典》也在关于威严的王和婆罗门法庭仪容规定之后,将诉讼事件限定在负债不还等其他十八项目之中。这种干枯无味的诉讼法也有着这样的描述:王要知道根据事实审理是否正确,被比喻为“犹如猎人依据血滴寻求负伤的鹿的巢穴”;又如,列举王的义务,将王为王国施以恩惠比作“恰似印陀罗于雨季四月普降甘霖”。本多被法典独特而丰丽的影像迷住了,一口气读到既非奇特的规定亦非宣言的最后一章为止。

西洋法的定言命令,永远服从人的理性,但《摩奴法典》将理性无法测知的宇宙法则——“轮回”,作为自然而然的道理深入浅出地提示出来了。

“行为产生于身体、语言和意义,也产生善或恶的结果。

“心于现世同肉体相关联,有善、中、恶之别。

“人以心之结果为心,语之结果为语,身体行为之结果受之为身体。

“人因身体行为之错误,来世变为树草;语之错误,变为鸟兽;心之错误生为低等阶级。

“对于一切生物保有语、意、身三重抑制,又能完全抑制爱欲、嗔恚的人,可获得成就亦即究极之解脱。”

“人必须正确运用自己的睿智,根据个人灵、法与非法规定自己的志趣,经常留意法的获得。”

这里,虽然也像自然法一样,将法和善业作为同义语,但不同是,其根据是凭悟性难以解释的轮回转生。从另一角度来说,不是诉诸人的理性的方法,而是一种报应的恫吓,较之罗马法的基本理念,可以说是对于人性少有信赖的法理念。

本多不想进一步钻研这个问题,也不打算深入古代思想幽暗的底层,但作为法律学学生,既要站在确立法的一方;又无法摆脱对于现在实定法的怀疑或不满。他发现,目前实定法繁琐的黑暗框架和二重结构之中,经常需要自然法神的理性,以及《摩奴法典》根本思想中比喻为“白昼澄明的蓝天”、“群星灿烂的夜空”那样广阔的展望。

法律学诚然是一门不可思议的学问!它连日常琐末行动皆一并网罗殆尽,同时自古又向星空和太阳系撒开巨大罗网,它从事的是一桩极尽贪欲的渔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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